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卫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新乡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06 | 6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卫河流域防洪规划编制,并纳入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

第三十八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河道管理范围的确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已经占用的,不得扩大范围,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退出。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和河势调查,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四十三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河干流及其共产主义渠等支流泥沙治理力度,采取建设沉沙设施、适时清淤等措施,减少泥沙淤积,做好沉沙资源化利用,维护河道正常功能。

第四十四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科学编制本辖区卫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五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组织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对卫河干流及其共产主义渠等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行洪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市、卫河流域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前对卫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落实情况及各类防汛设施进行检查。

堤防、水库、闸坝等管理单位应当对所辖防洪工程进行汛期前检查,及时除险加固。

市水文测报单位应当对所辖水文站点进行汛期前检查,保证测量断面在汛期能够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安全度汛方案,采取安全度汛措施,并事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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