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现行有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海关总署 | 时间:2024-04-11 | 3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使馆发送或者收受的外交邮袋,海关予以免验放行。外交邮袋应予加封,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

外交邮袋由外交信使转递时,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商业飞机机长可以受委托为使馆转递外交邮袋,但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的官方证明文件(注明邮袋件数)。由商业飞机机长转递或者托运的外交邮袋,应当由使馆派使馆人员办理接交、提取或者发运手续。

第九条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非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者,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其中汽车每户限1辆)的,海关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

前款所述人员寄进或者寄出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任职期间托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比照本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条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和邮袋,代表机构的代表、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遇有公约和协议未涉及的情况,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和领事邮袋,领事官员、领馆工作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办理;遇有公约和协议未涉及的情况,根据互惠的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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