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全文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7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8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月8日第三次修订,当前是现行有效的2011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 | 来源:国务院 | 时间:2024-04-12 | 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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