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16 | 10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

第五十七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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