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来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 时间:2019-07-31 | 3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2)转借、出租、伪造个人资格证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被行政机关撤销注册的;
(3)因失职渎职行为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4)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凡是受到警告、开除会员资格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应当告知会员记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本会网站公告告知,通过本会网站告知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5个工作日视为告知。
第十七条 会员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交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本会自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记入信誉档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员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会员,优先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政策扶持和法律援助,支持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列入重点表扬范围。团体会员可以开具信用证明,也可以经批准免费开展评选诚信单位、诚信个人活动。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参加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会员对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提出申诉,未予解决的,可以向所在地方、行业团体会员反映,经核实有误的,所在地方、行业团体会员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交涉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http://www.caec-china.org.cn/tongzhi/wa2019021817103362144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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