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发布,其中提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此外,在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也提出,国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据此,许多地方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信用评价作为资格条件或者投标的加分条件已成常事。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对企业参与行政管理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下:
江西省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监管中企业信用有什么要求?
江西省在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中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有何要求?
江西省在落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中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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