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各地方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其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并加强对合作的指导和监督
来源:国务院网站 | 来源: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 | 时间:2018-10-10 | 66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并公示。

信用服务机构要率先按照现定格式进行信用承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舆情监测并接受举报监督,将承诺及践诺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三)加强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建立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要在“信用中国”网站个人诚信自测系统进行认证,主动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加强对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

(四)建立信用服务领域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开展发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作用的试点探索

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探索,支持推荐入围机构在重点领域和广泛区域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拓展信用服务场景,提高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开展试点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重点参与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应用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是开展大数据挖掘与深加工。综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与采集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数据,扩大信息共享的覆盖面,深入推进大数据开发应用。

二是扩大信用服务应用场景,支持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与信用服务。

三是与重点城市联合开展信用服务示范工程,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联合试点探索,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

四是拓展市场化、社会化联合奖惩范围。组织试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评估考核、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失信主体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是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信用理论、规范标准等研究工作。

开展试点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在公司架构、综合实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在全国具有示范性。一般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丰富成熟的信用服务运营经验,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团队,通常在10个以上省(区、市)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拥有全国性的服务网络,有独立完整、安全可靠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二是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信誉良好,且熟悉与社会信用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是应具有成熟的信用服务产品体系和较强的信用场景拓展能力,或具备国际信用评级经验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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