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商务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3月9日
《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各项惩戒措施,决定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适用主体和情形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是指将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金融活动主体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的系统性工作。这项工作是净化金融环境、规范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守法守信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主体。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适用以下金融活动参与主体:
1、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依法经登记、备案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138
9天前
370
15天前
354
20天前
632
21天前
6138
21天前
338
24天前
773
25天前
18144
26天前
14509
26天前
332
26天前
426
30天前
684
31天前
534
31天前
770
36天前
659
37天前
2276
72天前
62483
113天前
26062
12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