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共八章六十四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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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行政处罚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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