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2.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7.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8.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9.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十七)在许可监管中发现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
2.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或注销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
4.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九)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三、认定与发布
(二十)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可按照认定标准,根据职能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认定标准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二十一)鼓励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积极支持和配合认定工作,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积极委托大数据企业开展大数据监管,将大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认定“黑名单”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二)认定部门(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289
16天前
549
22天前
555
27天前
851
28天前
6396
28天前
533
31天前
1105
32天前
18336
33天前
14671
33天前
446
33天前
560
37天前
857
38天前
676
38天前
925
43天前
808
44天前
2388
79天前
62783
120天前
26492
136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