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赣办字〔2016〕94号,由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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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和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提质增效、企业创新转型中的独特优势和维护会员权益、引导行业自律、服务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改革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因地因业因会逐一制定脱钩实施方案,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与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纳入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逐一进行甄别,确定脱钩名单和试点计划,报各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领导小组审定。

中直单位在我省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其上级机关要求的方法步骤实施;涉及司法、宗教、统战、外事等方面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待国家政策明确后遵照执行;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主要任务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要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和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在脱钩过程中逐步理顺管理机制。

(一) 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 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须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各地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省直行政办公用房清退的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县行政办公用房清退的具体办法由本级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按《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赣组发〔2014〕8号)执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并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应在本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编制人员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和指导。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省社会组织党委或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具体负责,市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参照执行。脱钩后的外事工作,由住所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中央、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落实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

信息交汇平台,整合行业协会商会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 建立工作机制

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推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脱钩工作。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负责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一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报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各地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组,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

(二) 出台配套文件

本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省委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分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省编办牵头制定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省外侨办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省发改委负责与国家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对接;省民政厅牵头制定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牵头制定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制定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

(三)组织开展试点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第一批选择26个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各业务主管単位应逐一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进展情况进行审核、监督,达到相关要求的,到省民政厅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2016年12月底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

根据第一批试点完成及评估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全面审慎推开。

六、工作要求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肃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

(一)强化指导协调,确保平稳过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规、规划、政策时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 强化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要求,准确把握改革任务,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培训力度,坚持示范引路、试点先行,及时交流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宣传脱钩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推动脱钩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 强化督查落实,搞好总结评估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跟踪督查,认真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切实做好总结评估,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脱钩改革审慎稳妥推进,为全面实现脱钩改革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于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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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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