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防雷公共安全,促进防雷行业诚信自律,规范防雷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防雷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7号)《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8﹞28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等组织管理工作。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机构实施信用信息评价相关工作,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及警示信息构成。
第六条 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信用等级,以及信用评价中涉及到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市场表现等信息。
第七条 良好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从业活动中所形成的防雷安全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信息包括:
(一)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入的有关检测机构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 提示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虽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存在失范行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劝诫、提醒,加强失范行为管理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九条 警示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对防雷安全构成威胁,而产生的不良行为记录。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警示信息管理: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由不具备检测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测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五)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且拒不整改的;
(七)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八)防雷装置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九)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为C级的;
(十)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管活动的;
(十一)存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信息的;
(十二)其他对防雷安全构成威胁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信用评价所需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主动报送的信用信息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其门户网站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以下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结果;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满两年(含)以上的检测机构可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取得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并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数量的防雷专业信用评价专家队伍,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专家应独立对检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真实、准确地分析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信用评价专家应与被评价检测机构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交《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见附件1)等相关材料。因检测机构虚假提交材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检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表》(见附件2),对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以及不良行为和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级。
(一)综合得分在九十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达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A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很强,人员素质很高,市场竞争力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发展潜力很大,社会信誉很好,诚信度很高。
(二)综合得分在八十分(含)至九十分,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达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
(三)综合得分在七十分(含)至八十分,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十分及以上不良行为,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较强,人员素质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
(四)综合得分在六十分(含)至七十分,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一般,人员素质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诚信度一般。
(五)综合得分在六十分以下,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差,人员素质差、市场竞争力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诚信度差。
第二十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经核准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告知被评价检测机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复评。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对检测机构的不良记录行为采取即时管理措施。省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检测机构不良记录行为严重程度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信用修复,但涉及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复。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主动整改的,可在第二年度按规定程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信用复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书面信用复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复评。如整改到位,符合复评条件,省气象主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授予相关荣誉;
(三)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
(四)鼓励并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警示信息、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雷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
(三)不鼓励、不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要求限时整改,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作为是否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检测机构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并逐步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动管理、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定期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基础信息及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其它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经核查,对需要变更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更新,并通过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在共享、公开范围内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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