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已经废止

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0797cx | 时间:2020-07-28 | 342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5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8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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