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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