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军服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于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0条。
来源: | 来源: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47号 | 时间:2020-09-03 | 38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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