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当前是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全文。
来源: | 来源: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0-09-08 | 59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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