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跨省通办”业务规则和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持续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等业务要素,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加强政务服务机构“跨省通办”能力建设。强化政务服务机构“跨省通办”管理和服务功能,优化政务服务资源配置,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跨省通办”窗口、政务服务平台要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跨省通办”专区,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高“跨省通办”服务能力和水平。为“跨省通办”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和支付渠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路线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在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同时,加快实现相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二)加强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聚焦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中“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针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
(三)加强督促指导和服务评价。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及时推动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仍然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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