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九)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厂(场)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依法落实疫病自检、报告等制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总结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建立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抽检制度。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对疫情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瞒报、漏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口岸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口岸监测、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分区防控制度。加快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落实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及畜禽产品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统一规划实施畜禽指定通道运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养殖场(户)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推进动物疫病净化,以种畜禽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建设一批净化示范场。(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动物防疫监管服务能力。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边境监测站、省际公路检查站和区域洗消中心等建设。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充分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作用,支持其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菜单式”防疫服务。(农业农村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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