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赣州市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来源: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 | 来源: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 时间:2019-02-14 | 37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企业纳税。本市注册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在市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2015年为基数,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建筑企业2016年5月1日以后在外地承接业务,回我市实施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其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两年全额、第三年起5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新开拓一个省外市场(以地级市为单位)的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以上,并开工完成产值300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税收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八)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省级优良工程奖的本地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别奖励。除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程外,允许承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奖项的本市企业项目经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承接2个工程项目。
(九)企业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对在本市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10]26号)给予资助。同一工程或企业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
(十)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请、部门受理、联合会审、网站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提交《赣州市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佐证材料至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初审;注册地在县、区级的上市和“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另需提交《县(市、区)建筑企业融资上市奖励审批表》(附件2)至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2、需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工作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确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工作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协助核实;
3、审核结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
4、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核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当地政府审批;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