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时间:2020-12-02 | 7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1-2]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20037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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