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来源: |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 | 时间:2020-12-02 | 384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813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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