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来源: | 来源:国发〔2014〕20号 | 时间:2020-12-03 | 50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九)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中央编办牵头负责)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监察部、审计署、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一)解决多头执法。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实行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监管。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由基层监管的事项,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市场执法权。(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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