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全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于2013年06月20日发布,现行有效,自2013年7月1日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时间:2021-01-19 | 230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1228日至20136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7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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