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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来源:奖惩政策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 :2021-05-27 | 85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

(二)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四)对进出口货物逐批开箱检验,提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列入海关和检验检疫核查重点;

(五)在日常监管中,作为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六)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七)依法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依法限制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境;

(十)依法限制法院确定的被执行人部分高消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江西”网站曝光。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

本文严重失信惩戒,摘自《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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