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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 | 来源:国发〔2021〕7号 | 时间 :2021-06-08 | 6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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