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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该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条。
来源: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间 :2023-04-24 | 160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五】会计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依法给予限制从事会计工作等惩戒措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六】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七】税务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基于市场主体履行纳税、缴费义务情况,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记录和评价工作,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发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引导纳税人诚信自律,提升税法遵从度。

第三十一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八】价格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诚信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二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九】工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关联管理,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三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信用体系,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的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信用结果应用。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信用监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维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信用体系,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

第三十四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一】广告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的信用监管,加强广告内容审查,依法打击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二】中介服务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律师、仲裁、公证、会计、税收服务、担保、鉴证、检验检测、环境影响评价、评估、认证、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加强信息披露,依法打击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实验研究数据等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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