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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该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条。
来源: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间 :2023-04-24 | 1609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六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三】无线电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和电波秩序维护方面的信用监管,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四】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相关主体的规范和引导,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向各类进出口贸易相关主体开展信用培育,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作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打造诚信进出口营商环境。

第四章社会诚信建设

第三十八条【社会诚信建设总要求】相关部门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各个环节,应当积极发挥信用建设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鼓励社会各方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信文化。

第三十九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劳动保障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监管机制,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诚信守法、合法用工,开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情况信用评价,公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及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无办学许可开展社会培训、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颁发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行为的惩戒力度,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黑考培及仲裁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二】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人、中介机构、参保及待遇享受人员的违规、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拒不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的稽核检查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三】医药卫生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诚信工伤保险理念,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四十二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四】教育和人事人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信用体系和相关制度标准,完善教育和人事人才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对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强化对资历造假、考试作弊、评审舞弊、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诈骗、违规办学、违规培训、违规开展自考助学、违规发证、违规实习等问题的追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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