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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2023年7月20日修订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公安部令第16号 | 时间 :2024-01-23 | 1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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