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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道部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卫生部、交通部、民航总局、铁道部 | 时间 :2024-03-30 | 5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五)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六)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执行;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发给统一式样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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