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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最新全文是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商丘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3-30 | 8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结构分布及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服务半径、建设数量、用地面积、规模、班额等各项指标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等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新建或者改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五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小学;一万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应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化、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布局,主要向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中心村集中;逐步实现农村寄宿制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寄宿制中学向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集中。

农村幼儿园一般按照行政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三个班。三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二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

第十一条 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按照每千人口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办园规模不宜少于六个班,不宜超过十二个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二)按照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三)按照每千人口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一千米;

(四)按照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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