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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现行有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有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59号 | 时间 :2024-04-04 | 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一条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劳动、工商行政、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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