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23年修正)全文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1月30日修正,最新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4-16 | 8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违法归集信用信息;

(二)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

(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咨询、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社会征信机构及其获取的信用信息的管理,适用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