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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征集途径主要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及考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协调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有效投诉及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通报及处罚信息;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自律信息;其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等应在失信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失信信息提报表和相关查证材料。对于非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失信信息,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抄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的变更]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基本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至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执业终止为止;守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失信信息中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信访、投诉及时处理回复,对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整改的,可以不向社会公示或停止公示。对信访、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回复质量较低的,可以延长对社会公示时间。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异议处理] 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其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均可以向信息征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信息征集单位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予以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企业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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