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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统计领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赣州市统计领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赣市统字〔2017〕59号,由赣州市统计局于2017年11月9日印发。
来源: | 来源:赣市统字〔2017〕59号 | 时间 :2018-08-12 | 48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联合奖惩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统计信用评价体系应用试点工作。推动统计信用信息在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应用,对统计守信、失信企业进行分类,对统计守信企业在财政资金补贴、信用融资、荣誉授予等方面给予优先,予以联合激励。推动并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鼓励表彰诚信单位,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单位、机构、人员的诚信典型,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行联合惩戒,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及诚信公示活动,限制或禁止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等。对失信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或者行业禁入、限制等。以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为纽带,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上传“信用赣州”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形成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库,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三)加大统计违法单位数据信息收集工作力度、明确收集方式和途径,实现信息收集常态化、制度化。机关各专业职能科室按照“谁产生、谁收集、谁提供、谁负责、谁归集、谁共享”的原则,加大对统计违法单位的数据收集力度。重点收集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

(四) “双公示”工作。统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上网向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赣州”对社会进行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及时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做出周密部署安排,确保任务落实到位。要定期对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根据本地区统计事业发展实际,结合“互联网+统计”建设,积极探索有效的推进模式,广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宣传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树立行业诚信典范,全面提升统计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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