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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版)全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04-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法律修订。
相关信息: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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