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政策

来源: | 作者:jxgz11315 | 发布时间: 2018-08-15 | 4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商务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3月9日

  《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各项惩戒措施,决定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适用主体和情形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是指将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金融活动主体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的系统性工作。这项工作是净化金融环境、规范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守法守信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主体。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适用以下金融活动参与主体:

  1、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依法经登记、备案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2、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

  3、经工商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

  4、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等金融交易对手方或融资主体;

  5、以上机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涉及金融活动的主体。

  (二)适用情形。适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应将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

  2、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利用其他诈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3、有非法集资行为或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4、其他涉及金融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和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管理

  (一)名单认定。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法院判决、法院裁决、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确定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生效刑事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内的有关信息推送给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将符合适用情形的相关机构或个人纳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自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生效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统一的名单列入原则和尺度以及各领域具体列入标准。

  (二)名单报送。各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形成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数据库。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失信机构名称(或失信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对于失信人为法人的,应同时报送其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号。对于符合移出标准的失信人,应报送移出日期和移出事由。

  (三)名单公布。除依法不得公开和特殊情况不宜对外公开的之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国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各地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本辖区或本层级的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通过网络、出版物等媒介予以公布。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全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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