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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不能做的行为,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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