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2条,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相关信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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