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按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属于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2018年03月19日修订发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规定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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