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属失信行为|政策

招标投标中标评标信用政策学习: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属于公共资源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之一。
来源:发改法规〔2018〕457号 | 来源:赣州绿盾学习 | 时间:2019-03-02 | 26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招标投标中标评标信用政策学习: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属于公共资源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之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2018年3月21日共同签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是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等在内的38项联合惩戒措施。


2018年3月30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明确要求,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具有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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