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政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赣州哲熙 | 时间:2019-03-04 | 14032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绿盾政策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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