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健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坚持遵循法治轨道,推动信用修复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分级分类。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构建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等,实施精准修复。
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信用修复。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修复效率。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修复范围和方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中依法公示的各类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等,可以通过在公示系统中缩短公示期限、更正信息和停止公示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二)分类实施修复。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
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和情节等,设定3个月、6个月和1年基础公示期。基础公示期满后可以申请信用
修复。对于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小数额罚款的,公示期满3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一般行政处罚,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以外,公示期满6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行政处罚原则上公示期满1年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经营异常名录(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在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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