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必要性

来源: | 来源:国务院网站 | 时间:2021-07-30 | 50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必要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对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三大必要性做了具体说明,具体如下:

一、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信用修复权利。

二、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信用修复机制是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必要环节,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推进和信用监管深入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机制,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三、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落实“六保”“六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提出做好“六稳”落实“六保”等重大决策部署。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河南、江苏、湖北等大部分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试行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有力促进了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收到了良好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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