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规定开展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问题未整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对违规装修、高空抛物、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未尽劝阻、报告义务;未依规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除上述整治内容外,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城施策增加整治内容。
五、实施阶段
(一)部署安排(2021年9月底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省委网信办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整治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比照省里工作机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二)宣传发动(2021年10月中旬前)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协调有关媒体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安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进行公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举报监督电话等在售楼部、中介门店、物业服务区域等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开。
(三)全面整治(2021年10月-2023年10月)
1.企业自查自纠。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整治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于2021年12月25日前汇总目前在售、在建、在服务的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新增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有关要求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确定。
指导行业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集中学习房地产监管相关政策法规,签订合法合规经营承诺,提高市场主体合规诚信经营和服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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