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复查督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复查。要合理安排进度,制定整治检查工作计划,分阶段确定整治检查的企业和项目,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辖区内所有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进行复查或检查,复查率要达100%。
各地要将问题逐项梳理排查核实,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形成“四个清单”(即问题清单、原因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确定整改时限,动态调整台账清单,实施销号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3.上级抽查督办。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将组织对各设区市中心城区、设区市要组织对所辖县(市)贯彻执行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抽查率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对收到群众反映所辖市、县有关企业和项目问题线索的,要及时转办督办,了解掌握整治工作进展,密切跟踪问效。
(四)总结巩固(2023年11-12月)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抓好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作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全过程抓紧抓实,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利用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要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置措施等进行会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动员宣传,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即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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