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条规定

来源: | 来源:法律法规学习 | 时间:2021-11-26 | 34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条规定,盗窃、损毁邮政设施、伪造邮资凭证、扰乱邮政营业场所、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等四种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条规定,有盗窃,损毁邮政设施,伪造邮资凭证,扰乱邮政营业场所,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等四种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相关信息:赣州律师 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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