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来源: | 来源:法律法规学习 | 时间:2021-11-29 | 107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据职权可撤销行政许可,因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又本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据职权可撤销行政许可,因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又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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