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 | 来源:发改价格〔2021〕1081号 | 时间:2021-12-28 | 2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21〕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司法厅: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适应公证行业改革发展形势变化,深化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科学确定政府定价范围和方式,健全规范价格调整机制,严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供给总量、质量、效率提升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公证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附后),各地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其他公证项目,形成本地区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并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清单中项目价格各地已经由市场形成的,可继续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各地要根据公证行业市场化改革情况,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将可替代性较强、竞争较为充分或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时移出清单,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当地群众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标准。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应当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鼓励各地按房产面积计价,或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即费率最高的一档)费率不得超过0.5%,后续档费率要阶梯递减。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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