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499号 | 时间:2022-01-05 | 341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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