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九章

来源: | 来源:民法典 | 时间:2022-01-05 | 2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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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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